上海联通网上营业厅用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 "上海联通")与上海联通用户(下称"用户")通过互联网,就上述用户注册、申请、使用、注销上海联通“网上营业厅”电子系统平台服务的相关事宜,以数据电文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上述用户向上海联通申请注册,要求开通使用“网上营业厅”的服务,并获得上海联通“网上营业厅”电子系统核准时,即成为网上营业厅的“注册用户”,本协议同时生效。
一、名词定义

    1. 网上营业厅
    指上海联通运营的通过互联网向“注册用户”提供各类业务查询、咨询、办理、缴费等服务的电子系统平台,上海联通可通过该平台,向“注册用户”提供服务。
    2. 用户指令
    指上海联通用户以数据电文形式向网上营业厅提出的申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该类用户要求上海联通提供或取消约定的网上营业厅服务、开通业务、变更业务的具体申请、要求。
    3. 密码
    指网上营业厅为识别用户身份、识别/处理用户指令或者办理有关事项而要求用户提供的代码。位长最大为6位,与上海联通营帐系统同步一致,初始密码一般为用户登记的身份证后6位或预付卡包装内识别卡SIM/UIM 卡号的后6位。
二、网上营业厅业务

    1. 网上营业厅可以提供的各项服务,除上海联通在入网协议中已与用户约定默认开通的以外,用户需按上海联通业务规则和服务公约,办理相关服务的开通/关闭手续。
    上海联通有权随时更新网上营业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包括经用户通过网上营业厅系统确认同意或直接进行使用等)。
    2. 用户申请注册、变更、注销有关网上营业厅服务,可在网上营业厅系统(或上海联通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用户应按上海联通有关业务规定正确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申请表以及所有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准确且完整。
    3. 用户保证在申请及使用网上营业厅办理相关业务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应适用的国际惯例。用户不得利用网上营业厅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
三、凭证和密码

    1. 网上营业厅系统存储的有关数据电文是双方发生有关业务的凭证,与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记载具有同等效力。上海联通根据网上营业厅系统存储的有关数据电文所打印的能反映业务发生情况的书面资料,均为有效的书面证明。
    2. 注册用户须凭密码使用网上营业厅的各项业务,注册用户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密码。凡通过网上营业厅系统密码验证后办理的各项业务,均视作注册用户本人所办理,注册用户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 、为确保注册用户使用网上营业厅的安全性,上海联通友情提醒:
      ① 注册用户可在获取上海联通提供的初始密码后,进行密码修改;
      ② 注册用户不要将密码告知、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③ 发生密码遗失或遗忘,注册用户应立即通知上海联通,并向上海联通申请更改
         密码;
      ④ 非因上海联通原因引起的注册用户密码被第三人盗用或利用,造成注册用户
         损失的,注册用户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四、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及相关的处理方式

    1. 网上营业厅与注册用户之间经互联网连接相互传送的各种符号、数字、字母等形式,其所表达的与履行相关交易、从事相关行为有关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指令、交易信息等),与书面合同及正式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但上海联通对网上营业厅、业务办理要求、或 /及用户意思表示内容的表现方式、或/及传送方式等,另有专门业务规则的,还应同时符合该业务规则。
    2. 如上海联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不认可数据信息或不执行用户指令:
      ( 1 ) 上海联通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用户指令的真实性;
      ( 2 ) 上海联通执行用户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 3 ) 用户发出的数据信息或用户指令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上海联通
              的业务规则和服务公约要求;
      ( 4 ) 用户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条款约定;
      ( 5 ) 存在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用户信息保密
    除因以下例外情况外,上海联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和所发生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上海联通承诺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1 、上海联通可以基于以下目的,合理地使用用户相关信息:
      ( 1 )为不断提高向用户提供的电信服务水准和业务管理水平;
      ( 2 )为完善网上营业厅系统、以及提供网上营业厅的各项服务的需要,
    2 、上海联通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向有权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用户相关信息:
      ( 1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向上海联通查询用户的相关信息;
      ( 2 )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联通应向有权机关及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六、 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保护
    上海联通向用户提供的网上营业厅系统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属于上海联通所有;未经上海联通公开的有关上述软件或网上营业厅或上海联通系统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等均为上海联通的商业秘密。
    用户承诺尊重及合法使用上海联通的知识产权,不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同时对上海联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向无关第三方透露。
七、其他权利和责任
    1 .对于上海联通通过网上营业厅发布的业务操作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用户应认真阅读,因用户误操作和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上海联通有权通过网上营业厅发布各类公告、通知和提示,请用户及时予以关注。
    2. 对于用户通过上海联通网上营业厅办理的各项业务,如按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联通的业务规则,用户应交纳相关业务费用的,用户应按规定支付;用户同意上海联通通过账单向用户收取;用户也可直接在网上缴付。
    (注:①费用支付方式因业务类型不同,可能存在差异;
          ②用户通过网上营业厅申请开通或取消的相关服务的费用,按上海联通公布的
            资费标准计收)。
八、上海联通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 注册用户使用网上营业厅时,如非因上海联通过错而发生的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用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上海联通对因此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上海联通可在用户要求纠正该错误时,向该用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上海联通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上海联通不承担责任。
    3. 若发生因上海联通/网上营业厅对于合法有效的用户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用户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上海联通,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上海联通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确因上海联通/网上营业厅错误造成的用户直接财产损失,上海联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上海联通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用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上海联通不承担责任。
九、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1.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上海联通进行网上营业厅系统升级、服务变更或修改本协议时,应通过网上营业厅系统公告、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用户。若用户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书面通知上海联通终止本协议。如用户在上海联通进行上述变更的网上营业厅公告发布后或收到网上营业厅通知后继续使用网上营业厅或者用户通过网上营业厅系统确认同意,均视为用户已接受上述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协议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用户要求终止本协议,可提前通知上海联通,上海联通自收到该终止通知三个工作日内,依据该通知办理网上营业厅服务终止手续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因已发生的业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上海联通办公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协议期限及条件

    本协议经用户书面确认同意或在网上营业厅系统中确认同意(两者不一致时以较早的为准)并经上海联通 / 网上营业厅认可后生效,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而被终止,否则本协议持续有效。若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双方已签订网上营业厅服务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取代该协议。
    在用户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用户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进行了其认为必要的咨询。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用户确认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八条“上海联通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的条款内容)。